作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基础性法规,2009年颁布施行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在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国家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任务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状况的发展变化,党中央决定对其进行修改完善。在党中央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认真做好《规定》修订工作。修订《规定》,有以下4个方面重要意义。
一是落实总书记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特别是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重要论述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总书记围绕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指出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强调要着力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加强对国企领导班子的监督;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做到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等等。总书记总书记系列重要论述,为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提供了根本遵循。修订《规定》,深入贯彻总书记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落实总书记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细化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更加自觉地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履职尽责、作出贡献。
二是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必然要求。国有企业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新时代以来,我们党着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健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国有企业的核心功能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不断提升,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修订《规定》,着眼落实好党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着力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的管理监督,推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坚定信念、任事担当,在促进高质量发展上积极作为、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上攻坚克难,为更好发挥国有企业功能作用、确保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强保障。三是纵深推进国企领域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行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总书记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国企领域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化对国有企业巡视巡察全覆盖,完善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机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加大对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力度,国有企业严的氛围逐步形成、正的风气逐步树立,政治生态持续向好。修订《规定》,巩固拓展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成果,总结好运用好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坚定不移推动国企领域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修订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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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含国有独资、全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国有实际控制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以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中央金融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